罪犯肖勇军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3-15 16:05:19 打印 字号: | |

2021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97号   

罪犯肖勇军,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建设北路生资公司宿舍2栋1单元501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邵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勇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被告人肖勇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2015年3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6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勇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几次违规受到过处理,但在民警的教育下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教育改造;能正确对待"三课"教育,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在劳动生产上,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加工劳作,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考核,截止2021年09月,共获得表扬11次,并余134.5分。其中:于2019年8月1日因他犯私藏U盘负连带责任扣教育改造分90分;2019年9月29日因私藏高档香烟扣教育改造分50分;2019年11月7日因在出工时违规吸烟扣教育改造分20分;2020年10月12日因在车间吃槟榔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0年10月30日因在队列里嚼槟榔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1年8月23日,该犯主动财产性判项1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考虑该犯系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犯新罪且有多次违规,间隔进行了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勇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2年4月7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