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38号
罪犯谢林平,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华湖镇华谢管区。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2)潭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林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谢林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6年1月21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89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林平自减为无期徒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9年10月表扬7次,并余340分,符合法定条件,监狱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因该犯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2020年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裁定不予减刑以来,该犯经历了痛苦、失落、不理解等情绪,在民警耐性帮教下,重新振作,积极改造,并于2021年8月27日主动请求亲属多方筹措,积极缴纳了财产性判项1万元。之前减刑的考核分清零后,2019年11月起重新计算考核分,截至2022年12月,该犯共获得表扬7次,并余11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自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以来,一直表现较为稳定,自死缓期满间隔总共已经六年七个月,自上次呈报减为无期也已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林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