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56号
罪犯鄢小华,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吉庆镇大门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012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13年7月5日因吸毒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6)湘13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湘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9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经考核,截止至2022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7个表扬,余193.5分。期内无扣分,专项加分150分。2021年4月15日,因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给予该犯专项加分1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鄢小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