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30号
罪犯杨志武,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桥当头村。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湘刑初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志武以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湘刑终269号刑事判决,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月13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志武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7次,并余99分。考核周期内,该犯主动履行了财产性判项1万元,但也有两次小违规,分别是2019年12月23日因为私带香烟扣30分和2021年7月20日因为打人扣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考虑到其是累犯、毒品再犯且有两次小违规,减刑间隔从严控制,我狱在其间隔三年六个月方启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武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