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39号
罪犯张树琳,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南堤路灰町一巷50号503房。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湘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湘刑终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刑初45号对该犯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2023年5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因同案人员死刑复核期较长,导致死缓考验期限已过。邵阳市看守所、邵阳市看守所检察室分别于2023年5月16日、2023年5月22日出具了情况说明及改造表现,该犯在看守所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自2023年5月30日入监,6月20日分配至四监区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近二个月完成生产任务情况一般。经考核,截止到2022年12月底,该犯累计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经核实,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树琳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