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志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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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3-15 16:10:45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48号   

 

罪犯赵志云,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河伯乡龟田村6组17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湘05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湘刑核98112090号刑事裁定,核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5刑初9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志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8日,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改造;能正确对待"三课"教育,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在劳动生产上,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加工劳作,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考核,截止到2023年8月底,该犯累计获4个表扬,余1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2022年度评审等级为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云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