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海松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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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3-15 16:11:18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69号   

 

罪犯周海松,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东埔农场乌林管区一片三直巷8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02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1月20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湘06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海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湘刑终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7年5月4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68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经考核,截止至2023年6月,该犯现累计考核分折合表扬10个。期内无扣分,共加150分。其中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加专项150分。考核周期内,该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1万3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减刑间隔从严控制,我狱在三年基础上从严了10个月方启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海松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