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敖宇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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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3-15 16:43:0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15号

 

  罪犯敖宇军,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湘06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敖宇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敖宇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湘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检察机关的部分抗诉和上诉人敖宇军的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7年12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5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敖宇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二次规:2019年10月22日在车间现场打闹扣20分;2019年11月19日队列中不听指挥扣10分;截止2023年06月表扬8次,并余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20年6月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8月18日提请时已间隔3年2个月,符合间隔期规定,且在间隔期内无违规行为无从严情形;本案于2023年11月2日至11月8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3000元。2023年10月3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湘06执682号结案通知书:截至本通知作出之日,本案执行没收财产共计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认为,本案判决没收被执行人个人全财产,现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院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终198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的(2023)湘06执682号被执行人敖宇军没收财产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宇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07日

附:罪犯敖宇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