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05号
罪犯曾艳奇,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2年5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艳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350克,手机2部,毒资现金人民币90400元,云KD0209轿车1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曾艳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6年2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更115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艳奇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五次违规: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021年1月、2月、3月、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各扣10分。截止2023年6月表扬9次,并余24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18年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6月11日签收送达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8月18日提请时已间隔5年2个月,符合间隔期规定,且在间隔期内无从严情形;本案于2023年11月2日至11月8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2022年7月25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罪犯曾艳奇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的说明》:经查询本院案件卷宗,除扣押的现金12000元以外,未发现罪犯曾艳奇主动履行附加刑的相关材料。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3000元。2023年5月16日湖南省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雅二医鉴(2023)精鉴字第380号医学鉴定意见书:根据材料及检查,被鉴定人曾艳奇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艳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曾艳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