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98号
罪犯陈常宜,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衡中法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常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对被告人陈常宜限制减刑。在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二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13年5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67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常宜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五次违规:2016年2月25日打人扣5分并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3月16日被严管;2017年1月17 日在车间睡觉扣5分; 2018年1月18日收工时发现该犯私藏镊子一把,扣30分;2019年4月17日打同改,扣30分(2019年4月17日至5月6日被严管);2019年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截止2023年06月表扬16次,并余4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5年9月8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8月18日提请时已间隔7年11个月,因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虽没有故意犯罪,但因自杀被记过处分,监狱已对其减刑间隔期从严,故该犯本次提请减刑符合间隔期规定;本案于2023年11月2日至11月8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财产刑罚金1万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常宜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1日
附:罪犯陈常宜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