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10号
罪犯陈勇,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当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勇处扣押的人民币128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陈勇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湘刑终57号刑事判决,一、驳回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中对同案被告人和第十四项的判决及对上诉人陈勇、黄新河定罪部分的判决;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勇、黄新河量刑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陈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3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勇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一次违规:2021年4月11日在生产车间殴打同犯扣30分。截止2023年06月表扬8次,并余4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20年5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8月18日提请时已间隔3年2个月,符合间隔期规定,且在间隔期内无从严情形;本案于2023年11月2日至11月8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异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湘01执8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没收陈勇个人全部财产执行到位9845.13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5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07日
附:罪犯陈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