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06号
罪犯成信江,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云7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成信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257.4克,予以没收。被告人成信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1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成信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五次违规:2018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4分;2019年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021年9月5日被查处私藏筷子扣30分;2022年7月15日因在4月中旬至5月中旬在监内进行抓扣子进行猜单双的具有赌博性质活动违规娱乐活动,情节较轻扣20分;2023年5月5日打同犯杨明南扣5分。截止2023年06月表扬10次,并余1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8年1月23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3年8月18日提请时已执行5年6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11月2日至11月8日在监狱公示时未到收异议。财产刑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共计履行83000元,本次履行3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信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07日
附:罪犯成信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