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段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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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5 16:49:2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54号

 

  罪犯段兵,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段兵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湘刑终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缺少财产刑执行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湘刑更535号决定书: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撤回对罪犯段兵的减刑建议。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兵,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有二次违规:2018年6月不按规定理发、着装、佩戴身份标示牌的扣教育改造分20分,2018年8月私藏或使用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的以及未经监狱许可的其他物品扣5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11次,并余3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7年10月10日收押执行,至分监区2023年1月9日报请时已有5年2个月,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不同意见。本次履行财产刑65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兵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6月14日

附:罪犯段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