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01号
罪犯胡志刚,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湘02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47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湘刑终28号刑事判决:一、驳回上诉人胡志刚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湘02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胡志刚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湘02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胡志刚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胡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76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志刚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二次违规:2020年3月21日,罪犯胡志刚损坏凳子扣30分;2023年1月打架扣5分。截止2023年06月表扬9次,并余1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19年10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8月18日提请时已间隔3年9个月,符合间隔期规定,且在间隔期内无违规行为无从严情形;本案于2023年11月2日至11月8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民事赔偿104700元在判决时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志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07日
附:罪犯胡志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