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97号
罪犯黄新河,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1997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0年11月刑满释放。系前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新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新河处扣押的人民币1737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新河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湘刑终57号刑事判决:一、驳回同案上诉人的上诉和上诉人陈勇、黄新河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中对同案上诉人的判决和第十四项的判决及对上诉人陈勇、黄新河定罪部分的判决;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勇、黄新河量刑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黄新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4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新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6月表扬8次,并余3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20年5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8月18日提请时已间隔3年2个月,符合间隔期规定,且在间隔期内无违规行为无从严情形;本案于2023年11月2日至11月8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湘01执8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履行财产刑5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新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07日
附:罪犯黄新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