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6号
罪犯李静,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兴文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湘06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人李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湘刑终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静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七次违规: 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020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020年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020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021年1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022年3月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9年8月12日收押执行,至分监区2023年1月9日报请时已执行3年4个月,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不同意见,本次履行财产刑3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静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6月25日
附:罪犯李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