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成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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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5 16:51:0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死)第36号

 

  罪犯刘成阳,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望城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湘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成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湘刑终409号刑事裁定,驳回同案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并核准对刘成阳的判决。2020年1月15日交付执行。死缓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湘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成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刑罚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湘刑终112号刑事判决:一、驳回同案上诉人的上诉和维持对各原审被告人的判决以及对刘成阳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对原审被告人刘成阳量刑部分的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刘成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0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刑终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成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2月3日签收法律文书。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成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截止2023年12月2日3个表扬,余59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案于2023年12月22日至12月28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成阳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11日

附:罪犯刘成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