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孝坤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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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5 16:51:3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7号

 

  罪犯罗孝坤,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兴文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湘06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孝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湘刑终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孝坤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一次违规: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8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9年8月13日收押执行,至分监区2023年1月9日报请时已执行3年4个月,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不同意见,本次履行财产刑3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孝坤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6月25日

附:罪犯罗孝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