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79号
罪犯任岳平,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岳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任岳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湘刑终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7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2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10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任岳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一次违规:2019年11月,出工迟到扣 10分;截止2023年04月表扬9次,并余3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20年2月27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6月12日提请时已执行3年3个月,且在死缓执行期间无严重违规行为,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无从严情形,符合间隔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8月11日至8月17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本次履行财产刑5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岳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任岳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