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新珠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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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5 16:54: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07号

 

  罪犯唐新珠,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宁波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郴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唐新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贺金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小玲的诉讼请求。四、追缴被告人唐新珠、贺金娇犯罪所得返还给各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唐新珠、贺金娇对原审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 22号刑事裁定: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刑事部分的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5)郴刑二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唐新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二、被告人贺金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追缴被告人唐新珠、贺金娇犯罪所得返还给各被害人。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唐新珠、贺金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湘刑终168号刑事判决:一、驳回上诉人唐新珠的部分上诉和上诉人贺金娇的上诉,维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刑二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唐新珠、贺金娇所犯集资诈骗罪定罪部分判决、对被告人唐新珠所犯集资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和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的判决。二、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刑二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唐新珠、贺金娇所犯集资诈骗罪量刑部分判决和对被告人唐新珠决定执行刑罚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唐新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合并原判对其贷款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8万元。2017年2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2022年9月省监狱管理局在审核其案件时因其涉案金额大(1347.502万元),追缴未履行完毕,予以退卷处理。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新珠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四次违规:1.2017年8月11日,该犯和同犯发生争吵扣30 分;2.2018年1月队列中带帽子扣 20分;3.2019年6月顶撞干警扣 80.分;4.2022年12月19日该犯与同犯谢福改发生争执推拉,扣2分。截止2023年06月表扬13次,并余8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7年2月9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8月18日提请时已执行6年6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11月2日至11月8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罚金58万元本次履行1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均已执行完毕。(见案卷中所附的执行裁定书,每名受害人一份)。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新珠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07日

附:罪犯唐新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