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晓潮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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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5 16:55: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死)第35号

 

  罪犯肖晓潮,男,曾用名肖犹麒,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15年4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8)湘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晓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各被告人的一切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依法处理。被告人肖晓潮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湘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将上诉人肖晓潮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51783064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终14号刑事裁定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肖晓潮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二、被告人肖晓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对被告人肖晓潮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2021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晓潮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6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案于2023年12月18日至12月22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晓潮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11日

附:罪犯肖晓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