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12号
罪犯杨德,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湘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2019年8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该犯在间隔期内有3次打架行为,2023年6月7日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建议对该犯不予减刑。雁北监狱监狱长办公会采纳了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3次违规:1.2020年9月动手打人 扣 30分;2.2021年1月动手打扣 30分;3.2021年4月动手打人 扣 100分;截止2023年06月表扬8次,并余1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9年8月19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8月18日提请时已执行4年,符合间隔期规定,本案于2023年11月2日至11月8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07日
附:罪犯杨德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