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死)第34号
罪犯张洁,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8月7日刑满释放。系前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湘07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洁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湘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1月19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2023年4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洁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截止2023年11月18日表扬1次,并余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案于2023年12月7日至12月13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洁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附:罪犯张洁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