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志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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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5 16:56:4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08号

 

  罪犯周志立,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惠东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湘06刑初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志立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志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5日作出(2017)湘刑终420号刑事判决:一、驳回上诉人周志立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初第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周志立定罪部分的判决;二、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初第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周志立量刑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周志立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5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周志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6月表扬 7次,并余4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20年6月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8月18日提请时已间隔3年2个月,符合间隔期规定,且在间隔期内无违规行为无从严情形;本案于2023年11月2日至11月8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3)湘06执601号结案通知书:截止本通知作出之日止,本案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为2322.01元。本院认为,判决没收全部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结案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立案执行。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5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志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07日

附:罪犯周志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