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小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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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5:33:19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52

 

 

罪犯曾小兵,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望城县东城镇慎家桥社区禾家组37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4月22日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0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一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小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小兵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上诉人曾小兵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28182719号刑事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2016)湘刑终47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量刑部分,上诉人曾小兵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11月20日起,2017年2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48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小兵系数罪并罚,有吸毒史、前科,自2019年7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20年10月13日动手打人扣100分,2021年5与24日动手打人扣50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6月共计表扬10次,并余50分。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按规定部分履行财产刑,本次履行个人没收财产金3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小兵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1106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