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振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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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5:35:43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字第24

 

 

罪犯陈振江,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西山村委会西山一村寨后一巷25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2020年3月13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湘05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振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振江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6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21)湘刑终2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核准被告人陈振江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2023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振江有吸毒史,自2023年10月19日投入雁南监狱四监区服刑,11月6日作为新入监罪犯由四监区分入七监区服刑改造。由于该犯的入监时间较短,监区难以准确把握其死缓考验期内的改造表现情况,但根据2023年8月21日邵阳市看守所出具的收押罪犯情况交接表“该犯在羁押期间无脱逃行为、无自杀行为、无自伤自残行为、无牢头狱霸行为、无打架斗殴行为、无其他违规行为”。据此,监区认为罪犯陈振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振江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12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