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丁光忠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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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5:37:22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字第22

  

罪犯丁光忠,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七里桥镇夭塘村5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14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湘04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光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丁光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湘刑终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2023年5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丁光忠系累犯,有吸毒史,自2023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0月共计考核分505.4分。财产性判项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丁光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光忠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12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