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全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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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5:38:45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字第25

 

 

罪犯黄全安,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大石围廉租房2栋1单元101室。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1981年3月20日因盗窃、行凶伤人被劳动教养三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湘02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全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黄全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即丧葬费人民币41178元(含已经支付的人民币57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湘刑核445478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2022年1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全安自2022年入监以来,在死缓考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服从安排。财产性判项丧葬费41178元(含已经支付的人民币5700元)。截止2023年10月共计表扬2次,并余52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全安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12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