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浪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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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5:42:37 打印 字号: | |


 

2022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57

 

罪犯李浪喜,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沙浦镇谷罗村民委罗山屯19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湘04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浪喜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赃款,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浪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湘刑终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2019年2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浪喜自2019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履行罚金3000元,履行追缴1000元。截止2022年06月表扬7次,并余5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浪喜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21031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