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永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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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5:43:23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字第23

 

 

罪犯李永桥,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关市乡唐市村李新屋组4-07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2018年2月12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湘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永桥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收缴扣押涉案资金港币150元、人民币900元。被告人李永桥不服,进行上诉。2019年12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9)湘刑终359好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人李永桥的上诉,维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的第五、十四项,核准对被告人李永桥的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2023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永桥有吸毒史,于2023年10月17日投入雁南监狱四监区服刑,11月6日作为新入监罪犯由四监区分入七监区服刑改造。由于该犯的入监时间较短,监区难以准确把握其死缓考验期内的改造表现情况,但根据2023年9月22日常宁市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常宁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该犯自2018年8月17日入所以来无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据此,监区认为罪犯李永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桥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12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