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64号
罪犯谌校,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羊公村羊公桂花台村民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6月13日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作出(2019)湘09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谌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系主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2019年9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服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违规2次、评优2次:2020年9月与同犯打架扣30分;2021年4月动手打人扣30分;2021年度优秀生产能手;2022年度优秀生产能手。该犯原审法院于2023年7月出具财产形执行裁定,至此方达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材料的要求,分监区于2023年8月21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10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谌校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谌校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