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死)第33号
罪犯胡洪,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桑植县人,住湖南省桑植县利福塔镇苦竹河村水洞组182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9)湘08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1586.12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21)湘刑终1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2023年2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8月表扬0次,并余4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洪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胡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