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贾志国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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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5:53:2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死)第29号

 

  罪犯贾志国,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浔阳西路137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9年1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5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8)湘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志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贾志国限制减刑。被告人贾志国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湘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2023年6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贾志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做到“五个认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0个表扬余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志国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贾志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