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死)第28号
罪犯黎园红,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慈利县通津铺镇通津铺居委会15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湘08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园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黎园红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8月累计考核计表扬3次,并余5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园红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黎园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