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辅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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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5:54: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55号

 

  罪犯李辅勋,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120号9栋3门205房。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湘01刑初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辅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辅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225.2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湘刑核551229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2017年8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辅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9个表扬余9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评优1次:2021年12月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2年8月私藏香烟扣4分并集训教育30天。该犯考核期内被集训教育,分监区于2023年8月15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7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辅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李辅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