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50号
罪犯罗昌龙,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文昌阁居委会黄花西路机关幼儿园旁民房。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3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2月22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湘07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昌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合计人民币34997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该犯系累犯。刑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2018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昌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警察批评教育后,能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努力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7个表扬余543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2021年4月故意损坏劳动器械劳动改造扣50分并处严管集训30天、6月与人争吵扣30分、12月不知晓互监组姓名扣20分,2022年2月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扣1分。该犯考核期内有严管集训,且2023年7月方获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的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相关文书材料,分监区于2023年8月25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1年7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昌龙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罗昌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