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宁志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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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5:58: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死)第32号

 

  罪犯宁志勇,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水泵城1321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4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8年2月1日被减刑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20)湘06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宁志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21)湘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2021年7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宁志勇,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止2023年06月表扬3次,并余5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志勇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宁志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