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登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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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5:59:0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48号

 

  罪犯宋登辉,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官黎坪居委会财政局宿舍。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张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登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宋登辉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2日起,2015年1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7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登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违规6次:2018年3月劳动改造扣5分,2018年10月劳动改造扣14分,2020年11月与他犯打架教育改造扣30分,2022年1月劳动改造扣5分,2022年2月劳动改造扣5分,2022年7月劳动改造扣5分。该犯系限制减刑罪犯且考核期内有违规,分监区于2023年8月25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9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登辉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宋登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