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65号
罪犯覃燃,男,1987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鲁家坪村。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湘08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覃燃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湘刑终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2017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79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覃燃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9个表扬余512分。死缓考验期内有重大违规1次:2018年8月对抗改造扣100分并集训教育30天;考核期内扣分3次,分别为:2019年3月蹲下不规范扣10分,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022年优秀生产技术能手;评优1次:2022年度被评为优秀技术能手;该犯在死缓期内有重大违规,分监区于2023年9月3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9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燃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覃燃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