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57号
罪犯田振,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中河村。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8月30日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2013年3月22日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5年9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2016年3月2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7月3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因参与赌博,2017年9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500元。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湘08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振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田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1371元。被告人田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湘刑终4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刑期自2020年2月5日起,2020年2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8个表扬余18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评优2次:2020年10月劳动改造扣10分;2021、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分监区于2023年8月24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4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振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田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