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文鸿彪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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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6:01:5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23号

 

  罪犯文鸿彪,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香港特别行政区人,住香港九龙尖沙嘴棉登径22号至26号粤纺中心地库。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郴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鸿彪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履行4000元)。被告人文鸿彪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湘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2019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至2023年2月累计考核记7个表扬余5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2020年10月3日在厕所违规吸烟扣20分。分监区于2023年5月16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6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鸿彪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8月17日

附:罪犯文鸿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