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45号
罪犯文利,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沙河居委会8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97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刑四年,2020年4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拘役五个月,2003年11月14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刑十五年,2015年4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刑八个月,2016年9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刑八年。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湘0702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刑罚执行期内犯新罪,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作出(2018)湘07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文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1月28日起,2019年2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文利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6月累计考核计表扬9次,并余218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2019年5月教育改造扣20分、2021年3月不会打报告词扣20分。该犯系刑罚执行期内犯新罪罪犯且考核期内违规2次,分监区于2023年8月18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5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利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文利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