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安卫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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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6:02:5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死)第30号

 

  罪犯杨安卫,男,1961年6月2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冷水洗乡冷水溪村围台巷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0)湘12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安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共计人民币38781.5元。被告人杨安卫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湘刑终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2021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安卫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3个表扬余4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安卫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杨安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