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诚达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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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6:03:2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死)第31号

 

  罪犯尹诚达,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钻石雅苑1-1-69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8年7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29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0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诚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尹诚达限制减刑。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湘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2021年9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诚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3个表扬余4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诚达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尹诚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