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死)第36号
罪犯赵红立,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云湖街道办事处大岭村上铺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湘06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红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湘刑核504978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2021年9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4个表扬余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红立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赵红立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