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伏安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3-18 16:08: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49号

 

  罪犯周伏安,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南洞庭芦苇声东头嘴管理区二队。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2007年1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2015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湘09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伏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物质损失66944.50元。被告人周伏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湘刑终4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2018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伏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12个表扬余239.5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评优3次,分别为:2018年6月劳动改造扣30分,2019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3月动手打人扣80分、8月无故不参加监区组织的教育活动扣30分,2021年度优秀生产能手,2022年8月在车间打架扣5分,2022年度优秀生产能手,2023年2月劳动时间在车间现场睡觉劳动改造扣1分。该犯因未获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的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相关文书材料,分监区于2023年8月25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1年4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伏安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周伏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