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艾小青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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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8:12:08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79号

罪犯艾小青,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湘10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小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78元(已执行10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湘刑终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湘刑更422号刑事裁定,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7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七次,并余1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小青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

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

 

附:罪犯艾小青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