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14号
罪犯曾令军,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现押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湘10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令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7000元,已执行终结),追缴违法所得。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7年12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2022年11月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刑更693号决定书,撤回对罪犯曾令军的减刑建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表现情况一般;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AV线组打扎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0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八次余3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总体改造表现一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原判十年以上,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减刑特定从严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令军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6日
附:罪犯曾令军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