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刚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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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8:15:41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郴州监狱减()字第31号

罪犯陈刚,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6)01刑初79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刚限制减刑。被告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湘刑终197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陈刚作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2021年115日起至2023年11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2023年1月1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衣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一次,余44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