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显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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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8:17:36 打印 字号: | |

2022年郴州监狱刑减(无)字第87号

罪犯付显勇,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湘10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显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7000元,已执行终结)。被告人付显勇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湘刑终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8月1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包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的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7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六次余2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显勇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8 日

 

 

 

 

 

 

 

 

 

 

 

 

 

 

 

 

 

 

 

附:罪犯付显勇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